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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2025年第四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類)轉發自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5-08-29近年來,河南省生態環境系統持續加大對危害生態環境案件的執法查處力度,深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查辦了一批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依法精準高效打擊震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懾作用,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現發布第四批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陳某某、張某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涉嫌犯罪案 01案情簡介 2025年3月7日,洛陽市生態環境局新安分局執法人員對新安縣鐵門鎮某村進行巡查時,發現一處無名煉鉛廠正在生產,現場一名工人使用提升機向熔爐內投送拆解后的蓄電池鉛板原料,熔煉后形成的鉛液匯聚于熔爐下方容器內,廠房附近堆放大量拆解后的蓄電池鉛板和熔煉爐渣。經詢問場地所有人、現場工人查明,2024年12月起,陳某某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形下,租賃該場地從事鉛板拆解、處置活動,通過收購廢舊蓄電池后雇傭人員進行拆解,熔化鉛板煉鉛后違法銷售。至案發時,共非法處置危險廢物81.07噸。經鑒定,涉案鉛板均屬于危險廢物。
02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的規定,陳某某涉嫌污染環境罪。2025年3月20日,洛陽市生態環境局新安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偵查。目前,公安機關已對陳某某、張某某等6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二: 孫某某、王某某等5人利用滲坑排放危險廢物涉嫌犯罪案 01案情簡介 2025年2月21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問題排查過程中,使用無人機發現龍亭區柳園口鄉某畜禽養殖場圍墻外水坑內水體呈黑綠色,立即趕至現場調查。調查發現,畜禽養殖場內鋪設有兩根管道,穿過圍墻連通至無任何防滲措施的滲坑內。執法人員現場使用pH試紙檢測,滲坑內污水pH值為堿性,據此確認滲坑污水并非畜禽養殖廢水,進而轉變調查方向,對進入現場的外部車輛開展排查分析。隨后,生態環境部門啟動地方行刑銜接機制,聯合公安機關查看道路監控,對可疑車輛及行車軌跡開展排查,鎖定一輛多次駛入案發現場灑水車具有較大嫌疑。經進一步調查查明,2025年1月至2月,孫某某非法從事農藥中間體生產制造,后停止生產并拆除生產設備。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強堿廢液無法處置,孫某某聯系畜禽養殖場所有人王某某,經王某某同意后,雇傭車輛分多次將20余噸強堿廢液運輸至養殖場內,并通過軟管排至墻外滲坑內。經鑒定,滲坑內廢水pH值均大于12.5,根據生態環境部《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GB 5085.1-2007),屬于危險廢物。
02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第(二)項的規定,孫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2025年2月28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交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當日立案偵查,并對孫某某、王某某等5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三: 張某某、崔某某等8人非法排放危險廢物案 01案情簡介 2024年4月21日,新鄉市生態環境局衛輝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衛輝市頓坊店鄉某村水井灌溉用水呈黑色,疑似被附近一無名化工作坊污染,立即指派執法人員調查核實。執法人員到達現場發現,該化工作坊人員已撤離,相關生產設施和管路已被破壞,廠房外南側有一口水井,井內水體呈黑色,井口處有兩根地埋暗管通向廠區方向,經聯系挖掘機沿暗管掘進搜索,在水井附近挖掘出兩個容積約為30m³的儲罐。綜合現場情況,初步判斷該無名化工作坊涉嫌利用暗管向水井內偷排污染廢水,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到場聯合開展調查。 經調查,2024年3月起,張某某為非法牟利,指使崔某某等人租賃頓坊店鄉某村廠房、107國道西側某廠院作為兩處生產化工產品粗酚的加工點,在無任何經營資質和治污設施的情況下,進購生產設備,雇傭技術工人,并在生產加工場地內打井,將化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800余噸廢水通過地下儲罐和暗管直接排入水井內。經鑒定,兩處化工生產點廢液儲罐等處的有機廢液均屬于危險廢物。
02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張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2024年4月25日,新鄉市生態環境局衛輝分局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當日立案偵查。2025年4月,衛輝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張某某、崔某某等8人一年五個月至二年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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